性学博士帮您界定职场性骚扰

方刚先生与陈争争女士作客网易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晓虹,今天我们一起来谈谈有关“性骚扰”的话题。早在1999年,就已经有人大代表提出了为性骚扰立法的建议。但当时遇到的难题就是“界定”的问题。前几天,上海地方性法规首次对性骚扰形式作出界定。议案中首度提出:将性骚扰概念扩大到肢体行为以外,增加了禁止“电子信息性骚扰”或以语言、文字、图像为载体的“性骚扰”之条款。在接下来的节目里,我们会从什么是性骚扰,性骚扰的界定和取证等几个方面来进行相关探讨。
主持人:好,介绍一下我们今天的现场嘉宾,一位是北京首例性骚扰案的主审法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东升人民法庭庭长陈争争女士,一位是性社会学博士、作家方刚先生,欢迎两位的到来!上海方面对“性骚扰”的界定是从以下5个方面细化的:
语言骚扰:打电话或两人当面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
文字骚扰: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投递赤裸裸的淫秽文字。
图像骚扰:两人独处时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或限制级录影带等。
电子信息:用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
肢体行为:主要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如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
主持人: 我想请两位嘉宾从各自的角度来谈一谈自己对性骚扰的理解。我们该如何判断什么样的行为是性骚扰?
“是否自愿”是判定是否性骚扰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方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被实施性骚扰的客体自我的感受我们一直给了一个很大的强调。这也是后来有争议的一个方面。关于上海的这5种性骚扰形式,在我看来,像语言骚扰和打电话两个人独处时谈性的话题,如果是双方同意的会不会还属于其中的限制?应该是不属于的,但是这样好像在此法规里没有做一个明确的规定。都缺少被性骚扰的客体是不是自愿这一要素,缺少这样一点。“我反感的,就是不是受欢迎的。”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很多人会说我们是彼此自愿的,或者说我当时就是在办公室讲黄笑话那是为了活跃办公室气氛,同事之间的调侃。很重要一点就是是否是有人自愿接受此种行为,我觉得可以强调一下。
陈争争:方老师说的是从对方意愿的角度来判断。要是对方愿意接受或者是他对行为没有一个反驳意见则不可以判定为“性骚扰”的范畴。若是以上海方面这五种方式判断起来比较复杂一些。性骚扰这个话题确实是很长时间了,在武汉首例性骚扰案件之后大家对这个话题很感兴趣。法律对这方面也加大了立法的步伐。包括《妇女权益保护法》上海实施保障法的实施细则。在美国第一次对性骚扰的定义实际上就是界定在“被迫”和“不受女性的接受”两方面。是否被迫接受很重要。但是也同样在实践中遇到这种问题,法官上有了具体的细则怎么把握?你比如现在我们的网络上有很多的笑话,有一些笑话可以界定为黄色笑话,可以在好的朋友之间和同事之间传播。比如有一个男士,他对女士有一点好感,他从网上下载一些笑话发给他喜欢的女孩,这种行为构不构成性骚扰?可能就不能构成是性骚扰,所以从行为上讲,这五种形式规定下来对法官执法是非常好的。
网友:女人穿露脐装是不是对男人的性骚扰?
主持人:刚才两位嘉宾已经从各自的角度什么是性骚扰做了一翻解释。我们来穿插一个网友的问题。
网友:现实情况里其实是女人对男人的性骚扰更厉害。因为女人的穿着非常的暴露。很多女人都把肚皮露在外边,一个女人可以对一群男人进行性骚扰。
方刚:我觉得有一点可笑。有的女孩说我穿露脐装是一种美,因为别人穿什么衣服就说她是性骚扰是说不通的。如果一个女人穿得很暴露,一个人说我要强奸她,就因为她穿得很暴露。那么是不是,如果我开一辆很豪华的汽车你就可以来抢我了?这个逻辑很荒唐。
陈争争:女人对男人的吸引,穿性感的服装是否可以认为是她主动先骚扰男士了,我觉得方老师说得非常有道理。在一个正常的场所或者在一个特定环境下可能是稍微的注意为好。露脐装在公司或者写字楼里穿着也不符合他的要求和工作的规范,可能还是要从角度上讲,应该还是规范一些。当然规范本身是道德方面的,不是法律的范畴,它是一个综合的方面。不能说她穿露脐装了导致了对男士的性骚扰和勾引,构成了她对他的骚扰了,我想不应该这么简单和片面的去理解。
方刚:我觉得法官揭示了一个事实,一个行为本身,可能他并不足以说明他构不构成性骚扰。比如说我们如果我在课堂上讲性,可能没有学生会说是性骚扰。如果说天气预报,明天的天气以特殊的方式配特殊的表情,情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东西。
女性对男性以及同性之间的性骚扰也是存在,男人受女性的性骚扰也感觉一样难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