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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强的外贸“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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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上最强的外贸“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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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强的外贸“问题”集锦(1) 

    作者:张无我

    问: 1。转让信用证操作中,第二受益人发货时的收货方是不是可以做成 第一受益人?

    2。核销具体为什么概念?是不是收到外汇都要核销??? 比如第一受益人收到100美金,进而转给第二受益人90美金,那么这个订单到底谁该核销多少?
 
    3。要隐去第二受益人的所有信息---- 我们应该是采用把第二受益人的单据整个都换成我们自己的单据包括提单交给我们的收汇行... 这样是不是国外的义付行只能看到我们的单据而看不到第二受益人的信息?
 
    4。我要问的核心问题是 ,作为第一受益人的我们是否可以退税?怎样操作才可以?

    答:

    1、转让信用证操作中,第二受益人发货时的收货方不可以做成第一受益人。因为转让出去的信用证上的收货人仍然是实际收货人——原信用证中的收货人。所以,第二受益人发货时不可以将收货方做成第一受益人。

    2、关于核销的定义,你可以具体地去找相关的资料查阅,但起实际意义是:我们国家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所有一般贸易项下的出口货物都需要有外汇收入来平衡。而对应的管理措施就是“核销”——出口货物必须保证有相应的外汇收入,并由外汇管理局来负责实施和监督。

    如果第一受益人收到100美金,进而转给第二受益人90美金,那么对于如第一受益人来说,他的收入和需要核销的是10美金;对于第二受益人来说,他所收到和需要核销的是90美金。二者之和为100美金。

    3、所谓“隐去第二受益人的所有信息”----如我前面的帖子里讲到的:这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的措施。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这样处理。其意义在于中间商不想让最终客户知道实际发货人是谁。 而有时因为某些限制,则是不能够完全隐去第二受益人的所有信息的。

    4、如果是可转让信用证,第一受益人所得到的是信用证的差额,且没有生产厂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所以不能够得到退税。

    再者,作为中间商,你们已经通过信用证的差额得到了你们的利润,根本就没有必要考虑什么退税——这已经与你们无干了。

    不知明白了没有?






    问:L/C要求所有单据要显示开证行名称. 那所有单据以银行为抬头可以吗? 还是申请人 和 银行都要显示. 提单是要求以开证行为抬头的.

    答:做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其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单证相符”——信用证如何规定,就如何去做——严格按照其要求制单,这样才能够保证“单证相符”,从而安全收汇。

    既然L/C要求所有单据要显示开证行名称,那就应该在所有单据上显示开证行的名称。至于是否以开证行为抬头,那要看具体的词句是怎样的——明确要以开证行为收货人,那么就要照办——这是开证行要掌控货权,以备开证申请人不付款赎单时随时可以处分提单项下的货物来弥补损失。

    如果L/C没有要求显示开证申请人的信息,可以不显示。

    如果L/C要求显示开证申请人的信息,则可以按其规定的方式予以显示,比如CONSIGNEE为开证行,而NOTIFY 为开证申请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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