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审单中的不良做法(4)
UCP500规定银行必须:审核单据;决定单据是否相符;决定接受还是拒绝单据。同时还规定开证行可以就不符点问题征询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但无论如何,这都不能解释为允许由开证申请人来审核单据。因为允许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联系的前提条件是开证行已自主确定了单证不符,而且此种联系的目的仅限于劝说开证申请人“放弃拒付”,而不是与其共同对单据继续进行挑剔或共谋拒付的理由。换言之,开证行在尚未确定单证是否相符的情况下,仍不应与开证申请人联系或商量。
 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于2002年底正式公布了名为《不符点单据、放弃及通知》(Discrepant Documents,Waiver and Notice Document470/952rev2)的文件。该文件详细地描述了银行审核单据的流程及应遵循的规范,同时还就合理时间、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就是否接受不符点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还在该文件中建议开证行应遵循这一规范,否则由其自行承担由于背离该规范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有学者称,“无论是由开证行还是开证申请人发现的,不符点就是不符点。”也许由开证申请人代为审核单据将来会成为使信用证操作更快捷、更低廉的一种选择。但笔者不认为这会是国际商会的立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