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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审单中的不良做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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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在审单中的不良做法(3)

  

值得庆幸的是,在UCP500问世10年后,针对其中第13条a款中所指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2002秋季年会上通过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使得此前并不存在且争议颇多的所谓的“标准”首次得以明确并具体化,对统一各国银行的审单标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开证行将单据交由开证申请人审核

UCP500第13条a款规定的是“银行”应当审核单据,开证行对相符单据负有完全的付款责任;如果单据经开证行审核发现有不符点,开证行可以(并非必须)征询开证申请人是否放弃该不符点。

    问题是长期以来,多数银行都会将单据转交给开证申请人,由他们去审核。银行的理由是这样做可以节省业务成本;开证申请人也常会主动要求承担审核单据的任务,理由是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哪些不符点是重要的,哪些是次要的。

    有些银行还认为,即使由开证申请人去审核单据,最终接受还是拒绝单据仍然由开证行决定,而且只有那些被银行确认的不符点才会用以拒付。

    如果这么做的话,开证行至少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或风险:(1)单据一经确认放给开证申请人,银行就不可事后再提出拒付;(2)在将单据转递给开证申请人的过程中,存在遗失单据的可能;(3)开证行不能援用由开证申请人发现的不符点。只有由开证行发现并提出的不符点才存在放弃的问题。在实务中甚至发生过开证申请人用涂改液篡改单据,然后向银行提出单据不符的情况;(4)UCP500所规定的拒付单据的期限仍应得到遵守。

    然而,无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当然不排除当事人推托责任的嫌疑),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UCP500的滥用,是对该规则的违反。在1991年“Bankers Trustv.State Bank of India”一案中,英国法院否定了开证行援用开证申请人找出的不符点而拒付单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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